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录取在我院考点参加考核测试的考生。
第十八条 考生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普高生”和“三校生”分别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院认可考生在其他示范院校参加的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有意申请报考我院的考生,还需参加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
第十九条 我院根据招生计划、考试总分和报考人数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65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开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交清学费的,可申请缓缴学费,先入校报到。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800元/年,一般贫困生2800元/年;
学院奖学金:甲等奖学金3000元/年,乙等奖学金2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400-600元/月。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家庭所在县(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