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招生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要求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专业发展前景分析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预留计划数,对于生源较好的省(区、市),认为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男女生兼招。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为英语语种;报考非英语类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体检限报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学前教育、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专科)等专业。
第十四条 应用人单位用工需求,为顺利就业,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空中乘务(专科)专业报考建议: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色盲、色弱、斜视,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无语言功能障碍,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疾病;女生身高162cm以上,男生身高173cm以上。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投档比例不超过1.01:1,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类本科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一)各生源省(区、市)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生源省(区、市)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生源省(区、市)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退档。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一)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采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外,其他拟招生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区、市)统考或联考成绩。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学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1.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成绩再相同,则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前提下(其中专业成绩使用该专业在生源省份所对应科类的专业成绩),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