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督查组,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严格执行“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规定,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依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2022年学校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原则:录取期间,未完成的计划根据各省生源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体议事原则,在征得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报考英语、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等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招生专业(类)均无外语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户口且在厦门市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份,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以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原则,即按照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平行投档的批次,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非平行投档批次,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安排专业。
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学生兴趣及特长作专业调剂录取(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