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公安类专业报考资格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除具备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第十三条 考察(公安专业)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面试
考生须于高考成绩公布后(具体时间以考试中心公布为准),登录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的网址,填报公安类(专科)意向性志愿,填报成功后方可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面试时间: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为准。
面试地点: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