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报到和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夏季高考招生录取考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专业术科(美术和体育考生)、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 5250-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体育类专业641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 18000元/生・学年;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学校网站;住宿费:珠海校区1500元/生・学年,广州校区1330-1430元/生・学年,东西部职教协作实验班学生住宿费标准第一学年按照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的标准执行,第二、三学年按本校珠海校区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7796211,7796101;020-85297313
传真:0756-7796211;020-85292877
电子邮箱:2892036562@qq.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dit.edu.cn/
招生网址:https://www.gdit.edu.cn/zsb/mai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