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其他专业安排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高职高专批次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男女比例以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报考高职高专批次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政治考察。
第二十四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须面试合格。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政警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除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外,还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体检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 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 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 色觉:无色盲、色弱。
对考生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由体检医师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体检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二)体能测试
1. 50米跑。可测次数:1次
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 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
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