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招生就业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招生就业工作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章 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2020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招生不限入学外语考试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的招生人数、选考科目,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六章 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民航运输、民航运输(民航电子商务)、民航运输(航空旅游服务)、航空物流、机场运行(民航机场气象观测)、机场运行(航空港管理)、机场运行(航空器机坪管制)、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行器制造技术、飞行器制造技术(通航飞机制造)、飞机结构修理、航空地面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直升机维修)、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无色弱。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2020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参加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简称“三校生高考”)的考生,按照我院制定的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和上海市“三校生高考”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在录取过程中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凡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均要取得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测试合格证方可报考。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所划定的相应专科(高职)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考生专业填报情况,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院有权与相应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按录取学生电子档案中的通讯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可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院网址:www.shcac.edu.cn;学院招生信息网:zs.shcac.edu.cn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1-34693230;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21-3469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