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选择和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学生转专业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原则
(一)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安排,择优办理学生专业调整工作,一经转入新专业,原则上将不再调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仅限于学校一年级普通全日制有学籍在校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不在转专业范围。
(三)春季高考学生只允许在招生类别范围内转专业。
(四)跨文、理科大类或跨不同培养层次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五)跨不同招生录取批次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六)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贯通培养等特殊培养类型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七)转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末进行。学科门类相同、学制相同的专业原则上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15%以内;学科门类相同、学制不同或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原则上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10%以内。除个别专业受办学条件、承载能力、实践教学条件限制,需严格控制转入学生数量外,其余专业不受转入人数限制。如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但未提出转专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严格按照本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50%依次进行递补。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条件
(一)学生满足上述转专业原则并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申请转专业:
1.政治思想表现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身心健康,第一学年必修课均考试合格,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二) 下列特殊情况可以调整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录取专业学习要求或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出国留学或学校批准休学的,入(复)学时学校已停办其原录取专业的。
3.学生参军入伍,退伍复学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符合学校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