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专业招生计划分配科学性、合理性,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学校综合考虑高等教育及专业发展形势,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在分配各专业招生计划上征求各学院及相关职能处室的建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确定当年各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对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制。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学费:护理类专业5280元/生/年;其他医学类专业48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42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四人间1000元/生/年,六人间8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4000元/年。学校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按不同等级奖励金额:1800元、1200元、800元。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及困难资助:学校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减助贷补并举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
具体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请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63号)。
凡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学籍异动未满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