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殊情况
1.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申请转入其它专业;
2.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自身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
3.学生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论证,证明其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其原所学专业停招或停办;
5.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6.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7.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2.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或单独考试者;
4.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5.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
6.由招生时所在生源省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7.文理科不能互转;
8.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的相应专业;
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10.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