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录取时,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6.学校对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7.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学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根据我校专业(类)学习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地质学、资源勘查工程、化工安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能源化学工程、工业设计、储能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和应用物理学专业;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地质学、资源勘查工程、化学和应用化学专业;听损考生不能报考俄语和英语专业。
第四章 收费和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实施实际情况,学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依据学分制收费办法收缴学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构成,专业注册学费根据山东省发改委规定的年收费标准确定,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正常完成本科学业所交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总额不高于省发改委规定的学费总额。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发改委批准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000元,住宿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山东省发改委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医疗保险组成的“九位一体”的综合性学生资助体系,确保“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保障学生安心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与培养,考生按照专业大类填报高考志愿。新生入学后,经过1-2学年(视所在大类有所不同)大类培养后,按照专业分流原则和学生意愿进行分流,进入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者,按所在专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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