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投档,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填报志愿,按照专业招生计划的1:1录取,初次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的投档考生。
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初次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依此类推。(2)学院对进档考生,采取“志愿清”原则,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4.美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相关联的投档办法,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
1.普通类学费收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年/人;理工农医类专业500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人;校企合作专业8800元/年/人;中外合作专业12000元/年/人。退役士兵类、技术技能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如有学费标准调整,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批示文件为准。
2.住宿费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