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讨论和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市(州)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就业处在各市(州)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普通应往届高中生毕业生通过综合评价和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籍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中职升学考试报考和转段升学考试。高职扩招专项对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一)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具有省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学院设有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省份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
(二)符合我省报名条件、具有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籍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中职升学考试录取。非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籍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不得参加中职升学考试录取。与学院签订转段培养协议的中职学校的学生可以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奖励与贷款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措施,以激励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学院每年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学习单项奖。
第十六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甘肃省“雨露计划”、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和企业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学金及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为生活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十八条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邱家湾128号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73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