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由学校负责,接受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针对不同高考考生,录取原则不同,具体如下:
一、高职院校专项计划
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对同批志愿进档的春、夏季高考考生进行录取,录满计划数为止。
二、春季高考专科(高职)批
按专业类别对同批志愿进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技能成绩高的考生。
三、夏季高考普通类提前批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同批志愿进档的考生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
四、夏季高考普通类常规批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
五、夏季高考艺术类专科批
1.美术类考生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我院认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照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学院认同本科院校音乐表演专业或相近专业合格成绩,录取时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专科批考生可在同一批次内选择填报艺术类志愿或普通类志愿(只能选一类),普通类考生不能填报艺术类志愿。
第十七条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且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各专业学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