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心脏病、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无色盲、色弱、斜视;听力正常,无残疾耳;无犯罪史。
五、录取原则
1、录取的总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调档比例:根据本院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3、录取操作办法:
(1)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执行各省的政策。
(2)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降分政策。
4、男女比例:所有专业招生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5、外语语种: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6、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志愿结合身体条件进行专业录取。
六、新生报到
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学费、住宿费和奖助贷学金
1、学费:学院收费标准按渝价[2011]113号、渝价[2011]441号、渝价[2013]52号文件以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具体为8800元/年―11900元/年。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我院官网。
2、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按渝价[2004]503号、渝价[2011]230号文件执行,标准为1200元/人/年(详细情况见本院公示栏的常年公示)。
学生退学(转学)退费办法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奖助贷学金: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学院还设有各类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和校企合作专项奖学金等。
八、声明
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九、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