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立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由党委书记负责,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具体负责,常设机构为学院招生办,负责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最终批复的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高职专科的录取分数,应在各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考生按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政策加分,录取时按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进档考生遵循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高考成绩及填报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四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五条 特殊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执行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 考生正常毕业将获得由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和报到证,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财政、发改部门批复标准执行。详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学院住宿费用每生每年600—800元。
第八章 学院地址与咨询热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大学城学院路1038号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15714508001、15714508002、15714508003、0451-82470001、82470004、82470005
第二十三条 学院网址:http://www.hljstg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