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加分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符合体检标准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入学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应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准考证》原件、生源地《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持《退伍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在每年新生入学前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伍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错过当年入学期间的,可顺延1年入学;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当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开学2周后,未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或虽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接本专业学制为2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各专业均按学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