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组织专业校考;录取时,考生文化成绩(即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和相应专业类别的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2.福建省外各省份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生源省份规定的录取原则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福建省艺术类录取原则执行。学校在福建省艺术类招考中安排在本科批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文件要求执行,学校2023年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健康服务与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通信工程、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经济学、商务英语、审计学、投资学、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土木工程、生物信息学、金融数学、工程管理等专业,每生26500元/学年;
(2)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财务管理、广告学、生物技术、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媒体技术、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每生28500元/学年;
2.住宿费
学院2023级新生统一安排住宿,所有宿舍均配备空调,收费标准分为两档:
1600元/生·学年、2000元/生·学年;具体以学生实际入住宿舍为准。
第十五条 以上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及文凭发放
第十七条已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转专业的,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奖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