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校本部)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连潘路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2020年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2020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除应用日语、国际金融(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外,其余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即新生入学后,学校只安排英语语种课堂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九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