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
成绩 | 绩点 |
100 | 5.0 |
99 | 4.9 |
… | … |
70 | 2.0 |
69 | 1.9 |
68 | 1.8 |
67 | 1.7 |
66 | 1.6 |
65 | 1.5 |
64 | 1.4 |
63 | 1.3 |
62 | 1.2 |
61 | 1.1 |
60 | 1.0 |
<60 | - |
补考通过 | 1.0 |
注: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60分至100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等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
五级记分制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补考通过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 | 1.0 |
二级计分制
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补考通过 |
绩点 | 2.0 | - | 1.0 |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个人考试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成绩核查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核查意见后交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办公室与阅卷教师共同核查。经核查确认有误的成绩交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并做成绩变更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1周进行。
应届毕业生非毕业学期课程补考不合格,可参加每年5月或11月组织的 “毕业补考”;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只能参加当年11月及其以后组织的 “毕业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补考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以修读该门课程学期已评定成绩为准。“毕业补考”只计卷面成绩。学生补考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并予以标注,学生补考合格成绩在计算课程绩点时按1.0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和补考资格,课程成绩记为0分,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考试一般违纪、严重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0分)。考试一般违纪学生可参加课程补考;旷考、严重违纪或考试作弊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二十七条 降级学生已修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时间安排与补考相同。
第六章 重修、补修和辅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