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名称 | 大学分类 | 招生省份 | 招生年份 | 考生类别 | 批次名称 | 最低分数线 | 最低位次 |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8 | 文科 | 本一 | 647 | 1337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4 | 理科 | 本一 | 629 | 10646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20 | 理科 | 本科 | 628 | 15579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8 | 理科 | 本一 | 626 | 12471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6 | 理科 | 本一 | 620 | 13350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6 | 文科 | 本一 | 617 | 1188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20 | 文科 | 本科 | 615 | 1820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5 | 理科 | 本一 | 614 | 10563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7 | 文科 | 本一 | 611 | 1326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9 | 文科 | 本一 | 608 | 3159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2 | 理科 | 本一 | 605 | -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5 | 文科 | 本一 | 604 | 1439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4 | 文科 | 本一 | 602 | 1720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2 | 文科 | 本一 | 599 | -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21 | 历史 | 本科 | 598 | 2769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9 | 理科 | 本一 | 597 | 18005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3 | 文科 | 本一 | 596 | 2025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7 | 理科 | 本一 | 592 | 13153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3 | 理科 | 本一 | 588 | 10535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21 | 物理 | 本科 | 587 | 19505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9 | 理科 | 本二 | 517 | 74387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5 | 文科 | 专科 | 402 | 66478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河北 | 2015 | 理科 | 专科 | 335 | 168668 |
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是国家“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也是教育部新一届高等学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学校现有3个校区,分别为良乡校区、和平街校区和望京校区。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和平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将按规定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和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和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和其他相关校领导、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和我校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