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法学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统筹编制。
第十三条 公安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九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