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学习兴趣和能力,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且没有不及格的科目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转专业时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学校或所在系(中心)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应经本人申请,转出系(中心)审核同意、转入系(中心)考核同意,学校审批。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六条 各年级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数量上限累计计算为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0%,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初审工作由学生所在系(中心)负责。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二)第17周,各系(中心)向教务处上报各年级各专业拟接受学生转专业人数(填报附表1)、要求和测试方案,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各年级各专业拟接受转入人数、要求和测试方案。
(二)第18周,需转专业的学生向本系(中心)提出转专业申请,填报《湖南女子学院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附表2)。
(三)第19周至第20周,各系(中心)根据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测试,结合本学期期末平均成绩排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拟转出转入学生名单,填报《湖南女子学院专业调整学生名单》(附表3),交教务处。
(四)第20周,学校公示各年级专业转出、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专业调整学生名单并发文。
(五)学校确定专业调整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到接受系(中心)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申请转回。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系(部、中心)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七)学生原所在系(中心)将学生档案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中心)。
第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一个月内,应当完成学分认定工作。接受系(中心)应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对已修但没有达到转入专业课程内容、难度要求的,必须安排重修。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十条 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系(中心)报到。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