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60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为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本科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含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其它独立教学环节等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90-100分绩点系数为4.0-5.0(90分绩点系数为4.0,91分绩点系数为4.1,以此类推,下同);80-89分绩点系数为3.0-3.9;70-79分绩点系数为2.0-2.9;60-69分绩点系数为1.0-1.9;60分以下绩点系数为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提前毕业、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四)各门课程学分计算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4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可适当调整。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所属教研室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后,安排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体育课不及格者,同其他必修课程一样要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者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重新参加高考,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学校课程成绩,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承认。
第三章 免听和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听下学期部分课程的理论课(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能超过两门,体育、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
凡学生在留降级、复学时,如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凡申请免听、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任课教研室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或重修该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