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联合培养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本科学生,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学生不得超过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年或学期开始前一周向教务处申请复学,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且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填写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九章 退学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的一种手段。学生退学不一定必然与违反学校纪律有关。违反纪律者一般适用的是纪律处分。而退学往往与学生的学业成绩、身体原因及其他要素有关。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