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发挥专业特长,提高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学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专科修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三)对口招生、单独招生等在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及五年一贯制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其专业大类(如临床医学类、护理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等)之间互转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五)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转过一次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