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德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第三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收费、退费政策
第三十四条学校面向全体本、专科学生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3000元/生,工学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每学年25000元/生;文学类、管理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000元/生,文学类、管理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每学年22000元/生;艺术类专业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每学年25000元/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有13个专科专业,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每学年20000元/生,其余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5000元/生。
第三十七条除学费外,学校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学费标准按录取时的收费标准计算,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九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四十条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学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助学扶持,扶持方式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内外勤工助学等。
第四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九章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