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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 2022-12-23 08:53:24

第九条 学校拟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在本科层次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档案。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申请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份公布计划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申请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份公布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按分数由高到低、不设专业级差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要求。对每一位进档考生,先考虑其第一专业志愿,再考虑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处理完前一考生后再处理后一考生。

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非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下,分数相同时,考虑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数学、理综/文综、外语)。其中,提前批次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在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区)生源考生。

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下,因退档原因造成计划缺额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通过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对于未能完成计划的省份,将其剩余计划调往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具体招生计划及选考科目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参考依据。

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得报考。

第十六条 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订培养协议,同时,与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培养协议由学校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邮寄给考生;就业协议由定向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规定时间内未签署协议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章 身体要求

第十七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鉴于医药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肢体残疾、弱视、斜视、双眼矫正视力不正常、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重报考医药类相关专业;惯用左手的考生慎重报考口腔医学专业。

第七章 学费、奖贷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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