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自治区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学院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英文名称:InnerMongoliaPoliceProfessionanlCollege,英文缩写为:IMPPC。
第五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办学地点:
(一)新城区校区:新城区兴安北路11号;
(二)和林格尔校区:和林格尔新区金盛路。
第六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训练总队)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作为全区唯一的公安政法类高等学校,学院是自治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承担着公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公安理论研究、重大活动安保以及应急维稳处突等重要职能,被誉为“北疆卫士的摇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自治区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共同完成。
第八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部门设立在学院学生处,是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类专业:刑事侦查、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政治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与执法、特警、刑事科学技术、警犬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法律事务。
第十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主要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可靠,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警察基本素质,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技能,面向基层一线执法执勤的高素质警务人才。
第十一条 非公安类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素质、人文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较强社会责任感,系统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法律实务技能,具备严明的纪律作风、优良的职业道德、法律服务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能力,能正确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能胜任司法机关法律辅助工作和服务社会治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 招收区内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课程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