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有关精神及当年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考察,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精神,非公安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公安类专业,非公安类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471-5278003;
(二)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11号
(三)学院官网:http://imppc.cn;
(四)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表仅列出每年普通类(含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不含提前批、单列投档、国家或高校专项计划、定向招生、艺体类等特殊类型招生。
招生省份(批次) | 科目(类型) | 2023-2021最低分数 | 2023-2021最低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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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专科) | 理科 | 313 / 271 / 232 | 66390 / 68525 / 68443 |
文科 | 373 / 319 / 340 | 19489 / 23504 / 25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