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名称 | 大学分类 | 招生省份 | 招生年份 | 考生类别 | 批次名称 | 最低分数线 | 最低位次 |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20 | 理科 | 本一 | 662 | 5463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21 | 理科 | 本一 | 646 | 5337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8 | 理科 | 本一 | 633 | 5348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6 | 理科 | 本一 | 631 | 4881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9 | 理科 | 本一 | 630 | 5342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4 | 理科 | 本一 | 628 | 5449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8 | 文科 | 本一 | 625 | 1761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21 | 文科 | 本一 | 624 | 2380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5 | 理科 | 本一 | 622 | 4817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2 | 理科 | 本一 | 612 | -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7 | 理科 | 本一 | 609 | 5119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20 | 文科 | 本一 | 605 | 4047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9 | 文科 | 本一 | 601 | 1874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2 | 文科 | 本一 | 598 | -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7 | 文科 | 本一 | 594 | 1819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3 | 理科 | 本一 | 578 | 6634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4 | 文科 | 本一 | 578 | 1715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6 | 文科 | 本一 | 576 | 1998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5 | 文科 | 本一 | 566 | 1534 |
北京邮电大学 | 理工 | 河南 | 2013 | 文科 | 本一 | 523 | 10001 |
2022年北京邮电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生招生工作,保证本科生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 “双一流”建设高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普通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本科办学地点有西土城路校区、沙河校区和海南校区:西土城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海南校区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2022级学生各专业(类)办学地点如下:
电子信息类(元班)、计算机类(元班)、通信工程(大类招生)、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大类招生)、金融科技、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类、电信工程及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办学地点为一年级在沙河校区,二、三、四年级将根据学校规划安排在沙河校区或西土城路校区;
网络空间安全(大类招生)、自动化类(智能机器人与智慧物流)、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商务智能与智慧供应链)、理科试验班(信息科学)、英语、日语、法学、智能交互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在沙河校区;
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办学地点在海南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和决策。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及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分析,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