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有些学校特制定了转专业规定,今天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转专业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人申请,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符合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政策规定的。
(五)其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院,已在某专业就读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正在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当予以退学的;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六)跨文理科的(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
(七)不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本人书面申请,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调转,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发文公布。我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具体按照《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