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况没有报考限制:
1.往届生报考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学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对女生报考没有限制。
3.除英语专业外,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学校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三条 提档原则。学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省(区、市)的本科一批分数线。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提取考生档案。
对于合并批次的省份,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提档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在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总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专业录取以投档分为准,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当投档分和专业志愿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值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2.对于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提档比例完成招生计划后,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若未完成计划,按省招办安排将剩余计划进行志愿征集、录取,如仍无法完成,学校收回该省的剩余计划,转入其它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调剂和退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必须为英语。
5.对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
6.对于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考生由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于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的考生由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按其有关规定投档,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专业安排参照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排序规定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所填报专业须满足报考校区2022年相应专业(类)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