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