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学校名称 |
1 | 南开大学 |
2 | 天津大学 |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就业率为92.58%。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符合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